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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旧机动车代理人管理规定
 
连工商[2004] 55号
为促进旧机动车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规范旧机动车经纪人的行为,维护旧机动车市场秩序,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江苏省经纪人条例》和江苏省《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的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经纪人是指在旧机动车交易中,为促成他人旧机动车交易而从事经纪业
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旧机动车经纪人组织及经纪行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按规定设立和进行,
严禁场外交易。其经纪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旧机动车经纪人经纪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旧机动车经纪组织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
六、旧机动车交易经纪组织聘用专兼职旧机动车经纪从业人员执业,必须与旧机动车经纪组织签
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1、聘用期限;
2、受聘旧机动车经纪从业人员的工作期限;
3、受聘旧机动车经纪从业人员的工作义务;
4、受聘旧机动车经纪从业人员的工资;
5、受聘旧机动车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经济时,双方的法律责任;
6、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七、旧机动车经纪从业人员应以旧机动车交易经纪组织名义对外承办旧机动车经纪业务,并与旧
机动车受让人或出让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旧机动车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初次上牌的日期、使用性质、随车凭据齐全。
2、价格和价格浮动的幅度;
3、经纪费用;
4、发生争议的处理;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旧机动车经纪组织及其经纪从业人员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应遵守以下规则:
1、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2、经纪人的服务及佣金应明码标价;
3、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报告当事人各方;
4、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车辆和随车凭证;
5、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6、如实记录经纪业务的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7、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收;
8、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车辆管理的其他规定。
九、旧机动车经纪组织及其经纪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
2、超越经纪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3、对当事人隐瞒与当事人有关重要事项;
4、伪造、涂改各种旧机动车交易证件和凭证;
5、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6、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
7、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和恶意串通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8、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9、对经纪的车辆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从事报废车辆、走私车辆,来路不明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买卖车辆的交易活动;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的旧机动车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的旧机动车经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旧机动车经纪人应当
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本规定由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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